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435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倪文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朋,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迎宾西路39号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与被告***、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