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9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民初字第00217号
原告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58元、减半收取7179元,由原告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