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全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6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靖商初字第0616-2号
原告靖江市全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侯河村何家埭。
被告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迎宾西路39号2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全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全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60元减半收取计6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丁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