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高岳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06执221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新农村公司)、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翔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联冶金公司)、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润公司)、***、高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206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融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880100元等。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现代新农村公司、金泰翔公司、桥联冶金公司、昌润公司、***、高岳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现代新农村公司、金泰翔公司、桥联冶金公司、昌润公司、***、高岳峰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执行到的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现代新农村公司、金泰翔公司、桥联冶金公司、昌润公司、***、高岳峰的存款情况。经查,除扣划被执行人高岳峰名下银行存款1797元外,被执行人现代新农村公司、金泰翔公司、桥联冶金公司、昌润公司、***、高岳峰在上述银行均无大额存款,未查得被执行人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 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现代新农村公司、金泰翔公司、桥联冶金公司、昌润公司、***、高岳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金泰翔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湖滨路816、828-201,湖滨路816,828-301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桥联冶金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洛社镇盛新路99,洛社镇盛新路99-1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不动产本案均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现代新农村公司、昌润公司、高岳峰、***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诉讼保全中查封的现代新农村公司名下坐落于太湖锦园16的房产已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拍卖,上述不动产所有权已于2020年7月转移。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现代新农村公司、金泰翔公司、桥联冶金公司、昌润公司、***、高岳峰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代新农村公司名下有苏B0××××、苏B00902车辆登记信息,本案轮候查封,其余被执行人现代新农村公司、金泰翔公司、桥联冶金公司、昌润公司、***、高岳峰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现代新农村公司、金泰翔公司、桥联冶金公司、昌润公司、***、高岳峰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现代新农村公司持有成都国农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970万元的股权,本案已冻结相应股权,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止;被执行人现代新农村公司持有在江苏联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本案已冻结相应股权,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发现被执行人高岳峰在工商登记显示其持有江苏亿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98万元的股份,本案依法公示冻结,公示期限为2021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止;其余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保险情况。经查,有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保险信息。本案冻结了投保人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保险,但为轮候冻结;其余被执行人未发现投保情况。 因被执行人市政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相关财产在本案中依法不能处置,你方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现代新农村公司、金泰翔公司、桥联冶金公司、昌润公司、***、高岳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方查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现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方查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尚有人民币40880100元等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8)苏0206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荆 佩 审判员 王益清 审判员 许正平
书记员 蒋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