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3执异18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申请执行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陆凤亚、金银美、金龙、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金谷苑酒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拍卖坐落无锡市沁园新村531号房产过程中,始终是透明、公开的。评估、拍卖起拍价金额以及拍卖流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拍卖行为和过程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房产评估价格主要考虑房产本身,并不能因为有无租赁户而导致房产评估价变化。拍卖变卖时,买受人除了阅读公告,更加会审谨考虑研究房产买受后的利益,故公告瑕疵不足以影响买受人对房产价值和买受后利益的判断。且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未能在评估拍卖期间提供租赁合同,存在过错。综上,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执行异议理由,并无相关依据支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8日,本院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与被告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陆凤亚、金银美、金龙、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金谷苑酒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9)苏0213民初9457号民事判决:“一、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陆凤亚、金银美、金龙、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金谷苑酒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返还借款本金9098429.67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55379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19年10月22日为103528.62元;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98429.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至2019年10月22日为2306.28元;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53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以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2383元;二、对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有权以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及锡南他项(2013)第00067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与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前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370.9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锡房他证字第W××9号房屋即为无锡市沁园新村531号房产。判决生效后,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陆凤亚、金银美、金龙、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金谷苑酒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6月依法作出(2020)苏0213执185号民事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沁园新村531号房产”。本院委托了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具有司法评估资质)对拍卖房产评估,最终评估价为34796580元(含装修、无证房产部分),通过公开司法拍卖程序,最终由无锡瑞丽佳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以19490000元变卖价买受。评估、拍卖期间,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未能按本院要求提供所有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法院在变卖无锡市沁园新村531号房产时存在瑕疵,要求重新评估、拍卖,具体理由:1、一楼有饭店、超市店面,拍卖公告仅公示了超市租赁,忽视了饭店经营;变卖房产不存在二楼、一楼共同租赁情形;三楼、五楼不存在空置情形。上述瑕疵损害了异议人、承租人合法权益。
驳回无锡市金城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梁建伟 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 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
书 记 员  叶倬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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