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民终2082号
上诉人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戈丽萍、高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6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朝华
审判员 孙 皓
审判员 富建文
书记员 华智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