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402执3234号
常州市云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02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常州市云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承揽款5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承揽款5万元,余款108400元及诉讼费于2019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告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被告另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被告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市云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苏0402执3234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9月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2019年11月14日,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9年12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6、2019年12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仇慧星
审判员 杨川川
审判员 徐惜民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