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3财保242号
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户籍在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垚,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7年5月18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根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