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申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3982W。
法定代表人:罗德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君,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妮,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一审被告:雷和平,男,汉族,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雷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1民初1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海川
审 判 员 秦建华
审 判 员 黄晓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枳君
书 记 员 冉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