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恢5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68号C2幢4层5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3982W。
法定代表人:向锐。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0504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4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龚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