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弘固建材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14773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弘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索特农贸市场****综合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65685565P。
法定代表人:程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韬,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3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谭家兵,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重庆渝万(利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3982W。
法定代表人:向锐。
委托代理人:熊亚东,男,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艳艳,女,汉族,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二支路**第****用代码91500101733965854R。
法定代表人:李代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弘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家兵、***、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弘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弘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家兵、***、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景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6元,减半收取184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曾维怡
人民陪审员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赵兴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罗佳音
书 记 员  林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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