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6979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3982W。
法定代表人:罗德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亚东,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云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白琳琳
书 记 员 王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