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保3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1992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68号C2幢4层5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3982W。
法定代表人:向锐,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的(2020)渝0101执保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渝0101财保104号裁定准予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学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