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1民初57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2日,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68号C2幢4层5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3982W。
法定代表人:向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中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6LJB4P。
负责人:**初,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申诉被告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县供电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内容是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县供电分公司将该公司在巫山县的综合楼工程发包给被告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原告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挂靠人)要求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县供电分公司在未付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重庆市巫山县,故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