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宿中商终字第0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3)泗商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栋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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