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02民初5932号
原告:江苏华立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908611892,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新华工业园区建材路向南1公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城区耿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建屋明日星城36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华立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立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臧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朱万凝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