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佳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佳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648号之一
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9933983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征,*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省佳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75号B座2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53339996U。
法定代表人:浦学文。
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省佳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翟艳伟
人民陪审员魏月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