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22民初1660号
申请人:牧承义,男,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泗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6532345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牧承义诉江苏泗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牧承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泗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担保人牧运全、***以其按份共有的坐落于繁昌县XXXX(房地权证繁昌房××X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牧承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苏泗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
二、对担保人牧运全、***按份共有的坐落于繁昌县XXXX(房地权证繁昌房××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