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23执23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江苏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对被执行人江苏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牌号为苏J×××××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艾
代理审判员*将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