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申16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天鹅国际商业中心9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安年,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3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