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

宿迁市日喜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迁市日喜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3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682号
原告宿迁市日喜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机械产业园共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项王小区三期100-1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日喜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日喜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