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绿创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3民初963号
原告:徐州绿创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工业园三期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德,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该公司会计。
被告: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项王小区三期100-1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绿创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州绿创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绿创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绿创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徐州绿创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