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

***、***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302财保3号
申请人:***,女,1965年12月24日,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12月4日,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6183999XA,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项王小区三期100号-1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付**、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付**、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521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付**、江苏瑞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521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孙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