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7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1民初787号
原告南通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合作镇洋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卫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启东市海复镇胜利西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该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包洪飞,启东市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1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