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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建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751号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6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845元,由申请人江苏建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