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终4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建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东路11-25、11-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成,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勃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建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勃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6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中,江苏建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其已完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承诺按照规定预交鉴定费用。
本院认为:鉴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江苏建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完工程的造价,现其同意申请鉴定,故应发回重审进行司法鉴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6民初1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杨
审判员 景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