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淳青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淳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言方、***、江苏百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9368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淳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龙井路6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淳青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言方,男,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百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东泉行政村焦赞石村。
法定代表人:***,江苏百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淳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青公司)与被上诉人**、马言方、***、江苏百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淳青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5元,由本院退还。
审判长夏海南
审判员***
审判员龚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