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

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与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江苏冯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军
审判员周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