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

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与***、江苏周髀云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3民初2037号
原告: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855号国家传感信息中心2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旻,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周髀云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清源路20号立业楼C栋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江苏公司)与被告***、江苏周髀云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中科江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2.***、周髀公司因违法侵权赔偿其在江阴白屈港粮食储备库项目的经济损失8万元;3.***向其支付在周髀公司自2019年2月至5月的收入8万元。事实与理由:***系中科江苏公司员工及中科江苏公司上级集团和下属公司的股东,曾任副总经理、华东区总经理职务,现系中科江苏公司及集团下属公司的监事。2018年12月17日,武卫星、***注册成立周髀公司。2019年5月21日,周髀公司投资人变更为武卫星、***、***等,***为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担任中科江苏公司副总经理、华东区总经理等高管期间,代表中科江苏公司与江阴白屈港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白屈港储备库)进行商务活动,并负责维护该客户。***未经中科江苏公司股东会同意,在职期间擅自参与经营周髀公司,利用在中科江苏公司的职务之便为周髀公司谋取属于中科江苏公司老客户白屈港储备库的同业同商机会,涉及合同标的十余万元,损害了中科江苏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中科江苏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被告***、周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曾任中科江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又以周髀公司名义获取原属于中科江苏公司的商业机会,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对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戚玲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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