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

武汉鑫积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1831号之一
原告:武汉鑫积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临江府4号楼1层2号。
法定代表人:万良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泉、李海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855号国家传感信息中心2706室。
法定代表人:陆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骏、李娜,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鑫积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9月16日庭审当日本院向武汉鑫积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其于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9,085元,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查,原告武汉鑫积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鑫积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85元,减半收取计4,542.50元。
审 判 员 王丽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汪著玥
书 记 员 倪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