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

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徐州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民辖终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4)苏0213民初9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2017年4月1日,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中标徐州国家粮食储备库大庙分库智能化升级建设项目。2017年4月13日,徐州某管理有限公司与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徐州国家粮食储备库大庙分库智能化升级建设;项目地点:徐州国家粮食储备库大庙分库;承包范围: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智能出入库作业系统、仓储智能化系统、智能安防系统、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工程质量标准详见招标书;合同价款1,028,880元;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向徐州某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018年6月16日,江苏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审定案涉工程价格为1,046,800元。徐州某管理有限公司、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均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盖章。根据招标公告、《合同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结算审定单,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工程实际系智能设备安装工程,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徐州某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书》约定的承包范围为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智能出入库作业系统、仓储智能化系统、智能安防系统、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投标时递交的投标书中的分项价格表明确显示采购的内容为多套软件系统及配套硬件设备以及软件与硬件的配套安装服务。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实质上是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现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起诉徐州某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在无锡市梁溪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 徐州某管理有限公司二审答辩称,第一,双方的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4月13日,徐州某管理有限公司与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签订《徐州国家粮食储备库大庙分库智能化升级建设合同书》,合同约定了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承包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向徐州某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018年6月16日,案涉工程经审定价格为1,046,800元。徐州某管理有限公司、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均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盖章。根据招标公告、《合同书》名称及内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结算审定单,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工程实际系智能设备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故意回避合同约定和实际服务内容,认为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的意见不能成立。第二,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上诉理由中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未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时,首先应适用该一般性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即设备安装运行地,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主张的是案涉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质保金,并非买卖合同约定的剩余货款,因此,本案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徐州某管理有限公司与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就徐州国家粮食储备库大庙分库智能化升级建设项目签订案涉合同,合同对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资料和竣工图纸的交接等内容作了具体约定,结合案涉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竣工验收鉴定书、工程结算审定单等材料,案涉工程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镇,属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某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4)苏0213民初97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