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江苏君悦餐饮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南京宁懋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宁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秦商监字第3号
原审原告江苏宁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万达广场14幢16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南京宁懋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典雅居09幢31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苏君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七家湾1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江苏宁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宁懋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苏君悦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秦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江苏君悦餐饮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前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淮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且未告知本院,存在主观恶意。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因原审被告江苏君悦餐饮有限公司的恶意行为致原判决有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褚爱芳
审判员喻向东
审判员顾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