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宁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宁懋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君悦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宁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宁懋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君悦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8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秦执字第10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宁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万达广场14幢16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宁懋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典雅居09幢31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君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七家湾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江苏宁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宁懋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君悦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宁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宁懋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秦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君悦餐饮有限公司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苏君悦餐饮有限公司一直未到庭,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君悦餐饮有限公司经清算后于2013年11月8日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君悦餐饮有限公司经清算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依照法定程序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秦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邬海翔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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