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5424号
原告: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商德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康黎。
原告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5元,减半收取3857.5元,由原告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颜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