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富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富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富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七家湾88号。
法定代表人:季新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人民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南京富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临中裁字第115号裁决。南京富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要求,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临沂仲裁委员会(2014)临中裁字第115号裁决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