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083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3083号
原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312国道10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陆凤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