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4028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4028号之一
原告: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周小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陈程,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分区312国道10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陆伟华。
原告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0元、财产保全费1886元,合计4556元,由原告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