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812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码头。
法定代表人:包兴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312国道10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陆凤元,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