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20052号
原告: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鹿通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1507166N。
法定代表人:姜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菊林,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华,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312国道104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138042529W。
法定代表人:陆伟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8元,保全费4620元,共计10548元,由原告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方园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苏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