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5695号
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码头。
法定代表人:包兴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费陈程,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人新区浒关分区312国道10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陆伟华。
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6340.3元。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6340.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