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5695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5695号之一
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码头。
法定代表人:包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费陈程,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分区312国道10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陆伟华。
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97.5元,保全费1752元,合计4249.5元,由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