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振拓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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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6903号
原告:宁波振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西三环北路600号A座2层21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TGFP7F。
法定代表人:张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银,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312国道104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138042529W。
法定代表人:陆伟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振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案款为由,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振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宁波振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钟志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