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5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澳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欣欣路与北京路交叉口全季百合茗宴四楼。
法定代表人:林依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铸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南京路17#。
法定代表人:孙保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昊,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澳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铸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6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定于2020年9月8日上午11时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2日按照一审时当事人在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通过邮政快递向上诉人邮寄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通过查询该邮件已于9月4日签收。但徐州澳东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澳东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澳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州澳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志名
审 判 员 汪佩建
审 判 员 汤孙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方 耀
书 记 员 陈斯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