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4815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6民初4815号
原告: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中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诉被告江西中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天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天鹅公司诉称,中川公司向其购买吊篮产品,尚欠货款201300元未付,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中川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01300元及利息(以201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中川公司承担律师费35195元。
被告中川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3日,小天鹅公司与中川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双方于2015年3月签订《吊篮产品购销合同》,由小天鹅公司向中川公司出售吊篮,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7月30日,中川公司尚欠货款201300元未付,还款期限: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01300元;若中川公司违约,则除需一次性全额支付欠款外,还应赔偿小天鹅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嗣后,中川公司未按约付款。
2019年6月24日,小天鹅公司与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文本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小天鹅公司委托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代理与中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基本代理费5000元,自收到执行款项后按15%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上述事实,由《还款协议》、法律服务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应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川公司拖欠小天鹅公司货款201300元未付,本院予以确认。中川公司未按约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款,已构成违约,小天鹅公司要求中川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及自2019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小天鹅公司主张律师费用35195元过高,应予以调整,按标的额的6%即12078元计算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西中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01300元及利息(以201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江西中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78元。
三、驳回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4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94元,由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4元、由江西中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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