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10716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0716号之二
原告: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芙蓉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风电园风能路6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50元,由原告江苏法尔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云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