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3执195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风能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法定代表人:*和平。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0月8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99070元,滞纳金204962元(自2015年11月17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25日,按年利率24%标准,以租金299070元为基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22元(自2018年8月25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25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440元,执行费7459元,以上合计52255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225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国雍
审判员***
审判员荆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童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