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终3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
法定代表人:*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叻,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风能路6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伟明,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3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詹支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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