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晨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3民初890号
原告:上海晨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文路680号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266003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郤子健,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风能路6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1601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小天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晨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晨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晨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晨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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