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金麒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4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国泰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20)第49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双方确认已解除劳动关系;***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返还垫资合计10万元,于2020年8月5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1年1月20日前支付4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上述任何一笔逾期未足额支付的,**可按总额12万元扣除调解书生效后***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1000元。 执行中,**与***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扣除法院已扣划并转付给**的12600元及***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中自行给付**的20000元,余款77400元**同意被***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121年1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37400元;二、***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利息损失2600元;三、如***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可就余款77400元、利息损失2600元(扣除本协议签订后***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的款项)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四、申请执行费1550元,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执行和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且在和解履行期间暂无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2执41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