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5)宜商破字第23-2号
2015年9月,申请人宜兴市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松华、万文健、无锡市集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苏高青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青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高青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
本院认为,高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6年3月9日,高青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同年12月23日,高青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上管理人将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及根据申报债权审查情况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及债权表。据债权表初步核定:职工债权753924.51元;税务债权1932973.01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10户,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39067886.79元;无财产担保债权人145户,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219257496.9元;不予认定和暂未认定的债权人26户,债权额为100123946.55元。 另查明,管理人接管高青公司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与评估。审计报告显示,高青公司总资产为171302090.2元,总负债为159724744.13元,所有者权益为11577346.07元,扣除潜亏后所有者权益为-6947165.95元;评估报告显示,高青公司资产评估价值为122895400元。
宣告江苏高青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蒋亚军 审 判 员  王宝中 代理审判员  陈 豪
书 记 员  陆 妍